住院須知
【提醒】住院及陪病提醒如下: | |
(一) | 建議病人、陪病者於入院後減少外出,故辦理住院時,請帶齊住院期間所需使用之相關物品。 |
(二) | 曾接觸感染個案或有發燒、呼吸道感染症狀、喉嚨痛、喉嚨沙啞/發癢、不明原因腹瀉或嗅味覺異常時請勿陪探病。 |
住院須知
(一)住院注意事項 | |
1. | 預約住院患者,務必要持醫師開立住院登記單,至住院中心/急診辦理住院登記,如未繳交,則無法安排床位。 |
2. | 醫院除手機、平板電腦、手提電腦之外,禁止病人及家屬攜帶其他電器用品至醫院使用,行動電源不得在醫院插座進行充電,因此承諾住院期間嚴格遵守電器使用規定,若違反醫院規定使用電器,願就其衍生之事故意外負擔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。醫院設備須妥善使用,如不慎損害或遺失時,須照價賠償。 |
3. | 本院提供金融卡轉帳服務,免收跨行手續費。 |
4. | 健保收費標準請參閱「部分負擔及病房費等級暨收費表」,若為「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」,須由病人自費。 |
5. | 本院採24小時門禁管理,一般病房於入院日發放一張門禁感應卡,住院期間請妥善保管門禁感應卡,若訪客來訪請協助確認身分後再入病房,並於出院時繳回護理站。如感應卡消磁或遺失,請至單位批價櫃檯補辦並繳交工本費100元,若找回磁卡欲退費,請持磁卡及原繳費收據正本至單位批價櫃檯辦理退費。特殊單位除會客時間外,均為門禁時間,不發放門禁感應卡。 |
6. | 本院備有自費日用品,如有需要請主動告知護理站。 |
7. | 住院期間僅提供病人被子,陪病家屬不提供蓋被。 |
8. | 若需申請臨時照護服務員,請洽病房護理人員。若為外籍勞工擔任陪病者,應確保為合法外勞。 |
9. | 為了您寶寶的健康,請勿將6歲以下孩童帶入病房。另請勿攜帶寵物進入醫院。 |
10. | 若您需醫療資源補助相關訊息,可洽地下一樓社會服務課諮詢,分機2103。 |
11. | 若感到特別不安、恐懼、緊張、灰心、疑難、孤單、罪惡感、絕望等人生信仰問題時,請隨時告知護理人員,以便聯絡院牧部、社會服務課將給予適當的輔導。 |
12. | 依據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,本院提供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、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(Do Not Resuscitate) 同意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及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撤回聲明書」。如您有需求可向住院中心索取單張;或洽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諮詢(02-28081585)。 |
13. | 您若要簽署器官捐贈同意卡,可向社會服務課或住院中心索取單張;或洽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諮詢 (0800-091-066)。 |
14. | 為維護健康,本院禁止吸煙、喝酒。 |
(二)住院中請假 | |
除特殊重大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,經主治醫師同意請假方得外出,且晚間不得外宿,未經請假外出者視同自動出院(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)。 | |
(三)病房選擇與更換 | |
1. | 本院會依您的意願及實際空床情況安排入住健保房或差額床,如與您意願不符時,會事先告知並取得您的同意。 |
2. | 同等級病房不得互轉,欲轉不同等級病房時,請向護理站登記。 |
3. | 本院有權基於醫療需要,得要求原入住病患辦理轉床作業時,須無條件配合。 |
4. | 為提供寧靜之環境,請保持病房安靜。另若非單人床,需與他人同住,恐有互相干擾情形。 |
(四)全民健保不給付項目 | |
1. | 其它法令應該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。 |
2. | 預防接種及其它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。 |
3. |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 |
4. | 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 |
5. |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 |
6. |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,不在此限。 |
7. | 人體試驗。 |
8. |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照護,不在此限。 |
9. | 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 |
10. |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 |
11. |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它非具積極性治療性的裝具。 |
12. | 其它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的診療服務與藥品。 |
(五)離院手續 | |
1. | 當您病情穩定後,在醫師許可下,病人應於中午12:00 點以前辦妥出院手續。出院日在上午12:00以前離院者,出院當日不計;凡延至下午16:00出院者加收半日,下午16:00以後出院者加收1日,金額需自行負擔。本院不分平假日皆可辦理住、出院手續。 |
2. | 繳款方式:除現金繳款外,本院可使用「金融卡、信用卡」刷卡付費。 |
3. | 待病房批價通知可辦理出院手續後,至病房批價櫃檯繳費,交回門禁卡,領藥後即可離院。 |
4. |
病情仍需住院治療,但病人或家屬主動要求出院時,應填寫「病人主動出自願書」後,辦理出院手續。 |
(六)診斷書的申請 | |
1. | 出院若需要申請診斷書、病歷摘要、影像資料等資料,請攜帶病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向護理站申請。 |
2. | 各類證明書、病歷資料、醫療影像之申請地點、費用、應備證件及工作天數,詳請參考本院網頁(就醫指南/證明相關文件)。 |
3. | 重大傷病證明書由醫師確認後開立診斷書,本院可代辦申請;若申請通過,請攜健保卡至住院中心更新健保IC卡註記。 |
(七)病人權利 | |
1. | 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重視每位孕產婦、兒童及少年之權利與安全,不分疾病、性別、年齡、種族、國籍等個人條件不同而有差別待遇,皆能平等的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。 |
2. | 本院醫師於診治時,會向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告知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。經病人、病人的父母、監護人、親屬或關係人瞭解並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後,無論拒絕或接受醫師的建議,請對自己的決定負責。若情況緊急,本院得依醫療法規定進行醫療處置。 |
3. | 醫師會與其他參與治療的醫護人員討論病人的病情,以協助治療疾病,但病人的隱私權及尊嚴將受到適當的保障。如果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情時,請以書面明示通知護理站及病人的主治醫師。 |
4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若有需要各項檢查資料影本、診斷證明、病歷摘要等資料,請向護理站或專辦櫃檯提出申請。 |
5. | 本院為教學醫院,為促進醫學教育,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,請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相關教學活動,如果病人、病人父母或監護人拒絕,請主動向相關醫療人員告知,本院會予尊重,並不會影響醫療人員對病人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。 |
6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有權向本院提出申訴並得到合宜之處理。 醫病關係處理專線為:(03)5719999 分機2120。 院長信箱:hcservice@mmh.org.tw |
7. | 依據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,本院提供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、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」、「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及「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」。如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需求可向住院中心索取單張。 |
8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若有意願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,可向社會服務課索取;或洽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0800888067 諮詢。 |
(八)病人責任 | |
1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向醫護人員提供病人之健康狀況、疾病史、過敏史及關於病情、療程上出現的任何變化,以供醫療照護評估。 |
2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尊重醫療專業,遵守本院相關規定並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,配合治療程序及相關醫囑,依規定支付屬於病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,請勿要求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資料或診斷證明。 |
3. | 病人、病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為增進病人的健康,並珍惜醫療資源,如經醫師評估後,可辦理轉床、轉院或出院,應依醫囑辦理,並且妥善利用醫院的各項設施。 |
4. | 如未經醫師同意,病人請勿於住院期間服用醫師處方以外之藥物。 |
5. | 若病人需暫時離開病房或請假,請主動告知護理人員並獲得醫師允許,遵守醫院請假規範等相關事宜,並請妥善保管個人財務。 |
6. | 為維護公共安全,住院期間應遵守健保及本院病房規定,禁止攜帶任何電器設備入院使用(3C 產品除外;但禁止使用插座進行行動電源充電;居家型呼吸器須具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,經醫師評估需使用),並應遵守本院相關電器使用規範。 |
最後更新日:2024/11/15